苏州DNA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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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展望】对于亲子鉴定法制化的初步构想
来源于:苏州亲子鉴定中心信息部 2020-03-20 13:35

 

  亲子关系纷争的日益增多加之DNA鉴定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作为依托于DNA科学鉴定技术之上的亲子鉴定越来越得到广泛认可及信赖,从当前的诉讼实务上分析,不论是当事人或是法院对于DNA亲子鉴定作为辨明亲子关系真实情况的有效性作用也都予以了普遍的认可。
  
  由此,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纷争当中的关键性角色已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对于已得到如此普遍性运用的科学技术鉴定,目前社会上却存在众多的法律问题争议,其中较为普遍的争议包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什么人可以或不可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对于亲子鉴定可能会造成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不利后果,亦有可能损害到子女的利益,法律制度怎么保障子女的利益不受侵害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均直指着我国对于亲子鉴定法律规定的空白。

  dna亲子鉴定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亲子关系纠纷案件属于涉及自然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案件,而这种身份关系案件则系人事诉讼的范畴,所谓人事诉讼,是指因涉及人的身份的确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对于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与人事诉讼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学者指出,人事诉讼作为处理涉及婚姻案件、亲子关系案件死亡宜告案件以及禁治产案件等有关的基本身份关系及能力关系的特别民事诉讼程序。其中的亲子关系、婚姻关系属于最基本的身份关系,因此将其特别规定在人事诉讼程序当中是无可非议的。
  
  从民事诉讼案件的性质上来划分可将民事诉讼分为财产关系案件诉讼与身份关系案件诉讼。在整体结构上,人事诉讼程序则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分支性程序,其仅涉及诸如婚姻案件、收养案件以及亲子关系等类型的身份关系案件,并不涉及单纯的财产关系案件。有学者指出,人事诉讼是以身份关系与能力关系为其标的,这种身份关系与能力关系,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利益,还会涉及许多关系人的利益,甚至会对社会秩序及国家公益造成一定影响。同时,人事诉讼的裁判结果不仅影响诉讼当事人个人的权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秩序与国家公益。由此,对于其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应当禁止当事人自由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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